但将法官选任统一化、标准化也会因为地方差异而面临困难,不能适应地方多样性和不同经济和社会条件的要求。
通过近二十年来的探索,我们认为法治是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手段,是化解管治危机的基本方式。记者:为什么要提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这一论断? 陈云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成就骄人,但也出现了贪污腐败、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信用消失、法制松弛、道德沦丧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反而呈日趋恶化的趋势。
评估指标的设计应当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提炼出能真正促进法治建设的指标体系而不是不痛不痒的走过场,更不能简单照搬西方法治指数。其次,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记者:法治社会建设的举措具体有哪些? 陈云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自治能力。记者:请您谈谈法治评估对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陈云良:推行法治评估制度,以评估促建设,全面开展法治考核评估可以有效检验各阶段、各地区的法治建设成效,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法治竞争,加快法治中国建设。要规范行政立法,完善立法前评估制度,提高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这一认识已经成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要善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报道来看,执法人员并没有提前进行、充分的通知,就直接火烧违章建筑,导致被执法人员的家具等财物都一同被烧毁。
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管理和处罚,但不能随意砸毁摆摊设点者的财物。我国《物权法》设置专章规定了占有制度,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并不限于有本权的占有,即使是非法占有,如果占有人是善意的,也可能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任何人不能以他人占有是非法的为由,而随意抢夺、强拆、毁损等,否则,不可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全。深圳宝安区上塘工业区龙塘社区旁的外来人口聚居地,某天,240多名执法队员完成了一次拆除违章建筑行动,在将七八十名违建住户带到一边后,点火烧掉了近千平方米违章建筑。近百人火中抢家当,住所被烧搭棚过夜。
我认为,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法上有比例原则,即处理相应事项或问题时,所选择适用的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的强度,要与所处理事项的性质相适应。一位自称是路过、目睹了清拆全过程的青年男子向记者抱怨,清拆本身没有错,只是操作的手段太野蛮。
物权作为老百姓的基本财产权利,同时也确立了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准,即任何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应当尊重老百姓的物权。拆迁公民的房屋必须符合法的程序和条件。我认为,行政法上的处罚和物权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不同的,老百姓家具等财产不是违章建筑,执法人员不能够以侵害他人物权的方式进行处罚。平等保护强调了对老百姓私产的尊重,其内涵是非常深刻的。
就本事件而言,如果这些执法人员的行为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则属于违法行为。但是,问题在于,烧毁别人的家具,造成近百人火中抢家当,此种行为是否妥当? 我认为,老百姓的财产,即便是一块木板,也是一种物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在平等保护的原则之下,较以往更加关注、重视、保障、改善民生,注重对老百姓的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物权法》关于财产权的保护规则也为依法行政确立了依据和标准。
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在我国,一切公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保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什么是民生?在我们看来,首先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基本利益。如果以侵权的方式剥夺他人的非法占有,也可能构成侵权。
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如果行使行政权最终以侵害老百姓的物权为代价,则不仅不能认为是做到了依法行政,而且也违反了公权力行使的固有边界。其实在执法之前,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拆迁的法定程序,事先和民政部门等进行协调,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作出计划,从而不至于让被拆迁人在违章建筑被执法人员火烧之后,只能露宿街头。这个例子还还提出了通过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问题,只有做到程序合法,才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即便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财产,在《物权法》上依然能够受到占有的保护,也就是说,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该建筑的占有还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人不得随意将之驱逐、烧毁建筑。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取得了执法机关的批准,我们就不能说执法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占有权。
即使是违章建筑,予以清除是一种处罚方式,但实施该种处罚方式时,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要求,而不能一把火烧毁了之。例如,本次拆迁中,没有进行事前通知,在执法时直接放火烧房,没有留给被拆迁人取出自己私人财物、家具的机会,在事后也没有进行任何的临时安置,导致当事人怨声载道。
在一些执法人员看来,违章建筑本就应该受到处罚,不予以罚款已经是格外开恩,予以烧毁算是比较轻的处罚了。违章建筑是否能够取得物权?在《物权法》上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从报道来看,执法人员并没有提前进行、充分的通知,就直接火烧违章建筑,导致被执法人员的家具等财物都一同被烧毁。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取得了执法机关的批准,我们就不能说执法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占有权。
民生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这是最大的民生。这个例子再次说明了强化物权理念的重要性,物权的观念其实就是法治的观念,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也是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我认为,行政法上的处罚和物权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不同的,老百姓家具等财产不是违章建筑,执法人员不能够以侵害他人物权的方式进行处罚。即使是违章建筑,予以清除是一种处罚方式,但实施该种处罚方式时,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要求,而不能一把火烧毁了之。
我国《物权法》设置专章规定了占有制度,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并不限于有本权的占有,即使是非法占有,如果占有人是善意的,也可能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任何人不能以他人占有是非法的为由,而随意抢夺、强拆、毁损等,否则,不可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其实在执法之前,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拆迁的法定程序,事先和民政部门等进行协调,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作出计划,从而不至于让被拆迁人在违章建筑被执法人员火烧之后,只能露宿街头。
保护占有就是要通过正常程序来保护财产,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防止弱肉强食,防止出现非法的私力救济如以暴易暴等行为。如果以侵权的方式剥夺他人的非法占有,也可能构成侵权。
就本事件而言,如果这些执法人员的行为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则属于违法行为。但是,问题在于,烧毁别人的家具,造成近百人火中抢家当,此种行为是否妥当? 我认为,老百姓的财产,即便是一块木板,也是一种物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拆迁公民的房屋必须符合法的程序和条件。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违章建筑是否能够取得物权?在《物权法》上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果因为火烧违章建筑造成他人火中取家具而被烧伤,则执法机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进入 王利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物权 。如果行使行政权最终以侵害老百姓的物权为代价,则不仅不能认为是做到了依法行政,而且也违反了公权力行使的固有边界。
但即便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财产,在《物权法》上依然能够受到占有的保护,也就是说,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该建筑的占有还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人不得随意将之驱逐、烧毁建筑。毫无疑问,违章建筑的建造人不能取得合法的所有权,也不能取得其他物权,否则等同于承认了违章建筑的合法性。
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物权作为老百姓的基本财产权利,同时也确立了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准,即任何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应当尊重老百姓的物权。